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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牙醫診所容留密醫遭搜索法辦」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牙醫診所容留密醫遭搜索法辦」

橋頭地檢署接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送仁武區心○牙醫診所容留密醫看診,嗣於11)月23日指揮調查局航高站及高雄市調查處,並會同衛生局、健保署高屏業務組共同前往心醫等處執行搜索,於陳姓密醫住處扣得大量牙醫設備、儀器及約診紀錄、病歷。

本案為衛生局接獲檢舉,指心○牙醫診所有密醫看診9月上旬數度員到診所查訪稽查,發現診所內隱密診間,不具齒模師、牙醫師等專業證照的陳姓密醫坐診間內,當場未發現從事醫療行為,陳男表示自己「只是幫患者做齒模、試戴假牙」,涉有違反醫師法28條規定(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陳男看診後以所負責人牙醫師名義申請健保給付,租借楊醫師證照,以名義申報健保費用,涉詐領健保費用另查獲詐領老人假牙補助費用爰全案移橋頭地檢署偵辦。

經查,姓負責醫師10510月起未經變更登記,即擅自增設診療室1間與牙科治療台1台,違反醫療法第15條,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楊姓醫師10512月執登在該診所,未實際於心○診所執行業務,違反醫師法第28-4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莊姓負責醫師未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違反醫療法第57條第1,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牙醫診所自106年起,由姓負責醫師與本市簽訂老人假牙合約院所,衛生局自發現該診所疑有容留密醫,即凍結老人假牙經費,該診所106年申請裝置假牙9案共計275,000元整,依據合約規定如有違法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衛生局得終止契約,其相關申報費用不予給付,且於隔年不得再簽約,後續依法將追討相關經費,針對已裝置公費假牙之9位民眾,將密切注意並委請社團法人高雄市牙醫師公會評估重新裝置及後續保固事宜。

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28-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聘僱或容留違反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衛生局呼籲醫療()機構切勿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資格人員執行醫療相關業務,以免觸法。另提醒就醫民眾注意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是否有衛生機關核發之開、執業執照,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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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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