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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殺人案件

雄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殺人案件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殺人案件判決事實理由摘要

   本院審理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被告龔信綦殺人案卷,茲對今日判決結果說明如下:

壹、主文

龔信綦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事實摘要

    被告龔信綦之母龔雷亂、之兄龔清雲均因中風等因素而無法自理生活,平日係安排在高雄市鳳山區某養護中心接受照顧,該二人所領之低收入戶補助及其等之郵局存摺、印章、金融卡均由龔信綦保管,並支領花用。詎龔信綦因沉迷賭博性電玩及線上遊戲、購買彩券,又因自1063月起即失業無固定收入,導致經濟拮据,無法支付母、兄1065月份之養護中心費用,遂於106530日將龔雷亂及龔清雲從養護中心接回居所後,自10662日中午起即不再供應龔雷亂、龔清雲任何飲水、食物,導致龔雷亂於106661030分許死亡,龔信綦見其母龔雷亂死亡後,至其兄龔清雲房內告知龔雷亂死訊,並餵食龔清雲安眠藥,龔清雲則因多日未進食,遂於10669日約45時許死亡。嗣後,龔信綦為免犯行遭到發現,便在龔雷亂及龔清雲房間內撒上鹽、蘇打粉及樟腦丸掩蓋遺體腐敗臭味,用藍色膠帶將兩間房間之門縫、窗戶與鑰匙孔封死,從此深居簡出在家中伴屍並焚香祭拜,並持續花用社會局每月固定匯入該二人郵局帳戶內之前述補助款。之後,龔信綦因接獲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通知近日要進入住宅噴灑登革熱藥劑,唯恐罪行敗露,遂於106628日離開居所。而龔信綦之胞姊龔雅惠因一直聯繫不上龔信綦,擔心母兄無人照顧,遂前往派出所報案,並於106741340分許會同員警前往查看,赫然發現龔雷亂、龔清雲已死亡多時,龔信綦已不知去向。嗣於106781720分,在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之網咖前,將藏匿在網咖多日之龔信綦拘提到案,始循線查悉前情。

參、認定犯罪之理由摘要

一、被告龔信綦坦承其母龔雷亂、兄龔清雲是被其所餓死的。

二、被告龔信綦辯稱其母龔雷亂、兄龔清雲在世時均曾向其表示希望幫他們解決生命,不要再繼續痛苦,所以其所犯是加工自殺罪,不是殺人罪云云。但本院認為死者龔雷亂於1062月間曾因二次中風傷及語言區,無法言語,無從得知其有欲尋死、放棄治療之言語或舉動,且於106322日住進養護中心後,其並無拒絕進食或欲尋死之言語或舉動,尚可自己吞嚥進食,平日表情正常,照顧者有時候跟她講話,她還會笑;而死者龔清雲在養護中心接受照顧時,神智清楚,能講23個單字,從無拒絕進食或欲尋死之言語或舉動,且於106530日被被告皆回家中居住後,既已無法表達意思,實難認其有明確真摯囑託被告將其殺害之意等情,並無法認定被告是在得其等二人囑託後而殺之,故被告此部分辯詞自不可採。

三、被告所為餓死被害人之行為,實係出於被告己身之殺人決意而為。

肆、量刑理由     

    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龔雷亂係母子關係,自幼由母親扶養長大,與被害人龔清雲係兄弟關係,三人原同居一處,生活互相扶持,被告竟僅因見母、兄均中風,身體日漸虛弱、無回復之可能,復因自己失業,並沉迷網咖、彩券等賭博遊戲,入不敷出,因而萌生拒養、殺害2被害人之意,以不提供其等飲食之方式,活活餓死2被害人,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另考量被告素行良好,未有前科紀錄,學歷為高中畢業,失業前從事玻璃工程業務,自陳月入至少四萬元,且對其所為部分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其尚非習於犯罪或冥頑不靈、泯滅人性之人,並有悔悟之意,非全無教化之可能;此外,本案被害人龔雷亂之女龔雅惠(即被告胞姐)於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迴護被告,顯係希望給被告機會,故就其所犯殺人罪量處有期徒刑12年,就其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量處無期徒刑,暨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伍、本院未對被告量處死刑之理由摘述

一、檢察官雖建請對被告求處極刑,但因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故法院對於宣告死刑之案件,須就犯罪行為人事後是否確無悛悔實據,顯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以及從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加以確實考量,以昭慎重。

二、本案被告為恐殺害母兄犯行被發現而離開自己住居所,但為警查獲後尚能配合警方辦案,而無逃避調查之情事;且於警詢、偵查時均坦認全部犯行,於審理過程中坦承部分犯行,多次對其殺害被害人二人之行為表示歉意及深感懊悔之情;參以被告迄本件殺人案發生前,未有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非全無教化可能,是由上開各情觀之,難認被告係全然泯滅人性之人,而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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